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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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588-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谭康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08 16:12: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588-3

谭康池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谭康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588-3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谭康池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54673.29元、利息11641.53元、罚息1028.25元、复息131.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67474.56元【暂计于2023年11月26日,从2023年11月2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83.5个基点再上浮50%(每年4月16日调整)计收罚息、复息】;二、被告谭康池承担本案律师费8677.16元;三、原告对被告谭康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证号:粤(2020)佛三不动产证明第*****7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78上午9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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