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588-1号
邱伟虾、区彩莲、邱嘉成: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邱伟虾、区彩莲、邱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588-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邱伟虾、区彩莲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74999.80元、利息14576.59元、罚息8473.68元、复息199.5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98249.66元【暂计于2023年11月26日,从2023年11月2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每年2月18日调整)计收罚息、复息】;二、被告邱伟虾、区彩莲承担本案律师费15577.24元;三、原告对被告邱伟虾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证号:粤(2020)佛顺不动产证明第*****1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邱嘉成对被告邱伟虾、区彩莲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