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644号
张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丹灶支行诉被告张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64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欠款共计626513.34元(暂计至2023年8月21日,其中本金618861.33元,利息7541.1元,罚息45.91元,复利65元),从2023年8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618861.33元及利息754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3年4月1日适用的五年期以上LPR减6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物(广东省佛山市南****房)的拍卖、变卖、变现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权范围包含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