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985号
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立明诉被告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9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涤除原告朱立明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由佛山品度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