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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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林至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再星、杨立荣、徐龙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30 11:02: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182号    

刘再星、徐龙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林至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再星、杨立荣、徐龙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18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86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6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刘再星向原告赔偿398600元及逾期利息22035.38元(以398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8日);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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