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076号
佛山市家多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洪兆易诉被告佛山市家多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0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退回原告已收金额58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自刷卡日算起之逾期利息及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