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526号
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毓文诉被告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52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涤除原告担任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