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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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陆俊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30 10:56: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51号    

陆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陆俊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5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先行垫付予案外人刘苏香的车辆维修费1256元及利息125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保险赔偿金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1月11日)为5.45元,上述两项合计1261.45元;根据处分原则我方仅起诉被告陆俊杰,因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赔付2000元,故放弃对其的起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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