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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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070号原告广东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4-26 16:44:5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70号    

广州富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07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3185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7503元为本金,按央行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利率标准的1.5倍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27日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为27147.24元,2023年8月25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以上标的额暂计至2023年8月25日为280332.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产品购销合同》上约定的违约责任为被告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1%的违约金,原告同意自愿降低至0.01%,即被告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0.01%的违约金),自2021年9月27日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为17672.313元,2023年8月25后违约金按《产品购销合同》之约定每日按0.01%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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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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