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422号
佛山市建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裕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建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42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10月23日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总价款16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120000元及代支付的人员社会保险费43392.64元,并以163392.64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5.175%)计付违约金予原告直至还清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6日为69.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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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