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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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7989号原告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文、易小平、甘德铭、第三人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4 17:02: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甘德铭、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恒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文、易小平、甘德铭、第三人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98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经变更,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潘志文、被告易小平、被告甘德铭分别在减少出资的316.8万元、326.4万元、316.8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市麒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粤0605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租金158600元、利息6268元(以1586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4日为6268元)、保全费1313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4050元(暂计至2023年11月24日4050元)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三被告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10时15分于本院4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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