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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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055号原告广东宝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益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23 16:31: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55    

佛山市益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宝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益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商业物业运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5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0187.8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服务费50187.8元为本金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681.7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服务费付清为止。(上述第1项与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51869.5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项与第2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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