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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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厚辉铜材有限公司、林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9 08:54: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13-1号

佛山市南海区厚辉铜材有限公司林崇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厚辉铜材有限公司林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13-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厚辉铜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87541.42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厚辉铜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内借款本金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4日的借款利息35325.40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厚辉铜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9月4日的复利2439.44元。4.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厚辉铜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期间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的罚息13724.07元,并以逾期未归还的本金48754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5.判令被告林崇强对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义务。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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