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4300号
深圳市国宏翔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亿博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宏翔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430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款114931.5元;2.判令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2023年11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为6235.46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照违约时LPR的4倍计算);3.判令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以上暂共计131166.96元)4.判令被告深圳市国宏翔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和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