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11-7号
邱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邱春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11-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邱春红立郎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卡号:6***********5)本金24585.62元和截止至2023年3月7日的利息2215.61元(其中,流水利息2075.46元,手工计息利息140.15元)、手续费498.43元、违约金1467.34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邱春红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15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