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959号
史书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得富诉被告史书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95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对原荣旭公司所欠原告的工伤补偿等费用83586元及逾期利息240.3元(以83586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3年11月8日起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承担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