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329号
邝国辉、曾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业诉被告邝国辉、曾利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32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曾利红、邝国辉履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手续(变更为被告一,或被告二)。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