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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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1543号之一原告钟洁颖与被告陈颖仪及第三人刘道光、池红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04-11 17:21: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1543号之一    

刘道光、池红枚

原告钟洁颖与被告陈颖仪及第三人刘道光、池红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154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陈颖仪对(2021)粤0605民初16154号民事判决书中刘道光、池红枚的协助义务[即刘道光、池红枚协助以刘耀荣(曾用名刘冠洪)的遗产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6055.28元、借款利息4231.2元,合计100286.48元及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继续计付该96055.28元借款本金的后续借款利息予钟洁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7.16元(钟洁颖已预交),由陈颖仪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钟洁颖已多预交的诉讼费2937.1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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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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