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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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8880号原告佛山市勋鑫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1 16:43: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8880号  

杨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勋鑫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888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小军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418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048.03元利息以74185.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22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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