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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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丰泽纸品厂诉被告邓建党、罗宏亨、柯江红、戴鸿发、唐雪萍及第三人柯贤江、广东元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8 16:55: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694号    

罗宏亨柯贤江、广东元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丰泽纸品厂诉被告邓建党、罗宏亨、柯江红、戴鸿发、唐雪萍及第三人柯贤江、广东元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69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今被告邓建党在认出资182万内,对第三人广东元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粤0604民初15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罗宏亨在认缴出资161万内,对第三人广东元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粤0601民初15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柯江红对被告罗宏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决被告戴鸿发在认缴出资147万内,对第三人广东元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号0601民初15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翔决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请求判决被告唐雪萍对上述戴鸿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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