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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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城诉被告黄玉辉、张利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1 17:06: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653号    

黄玉辉、张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城诉被告黄玉辉、张利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6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黄玉辉向原告张学城偿还投资款714500元,并从以上述金额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6日,为109408元。以上暂合计823908元。2、判令被告张利娟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龙文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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