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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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4461号原告佛山市惠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谭小川、黄国秋、文冬连、第三人中艺建筑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1 18:38: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461号   

刘志、黄国秋、文冬连、中艺建筑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惠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谭小川、黄国秋、文冬连、第三人中艺建筑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446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3)粤0605执异696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被告刘志为(2022)粤0605执2440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600万元范围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追加被告谭小川为(2022)粤0605执2440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1000万元范围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谭小川在受让被告刘志认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对被告刘志承担连带责任;4、追加被告黄国秋为(2022)粤0605执2440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490万元范围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黄国秋在受让被告谭小川认缴出资490万元范围对被告谭小川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被告文冬连为(2022)粤0605执2440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510万元范围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文冬连在受让被告谭小川认缴出资510万元范围对被告谭小川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2日14时30分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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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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