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87号
梁志基、佛山市南海智硕模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威荃铸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政、梁志基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智硕模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8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黄政在250000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34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智硕模具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梁志基在250000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34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智硕模具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