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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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萧幸年诉被告佛山市亿舒美厨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山市小榄镇佳骏彩印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1 17:36: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22号    

佛山市亿舒美厨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萧幸年诉被告佛山市亿舒美厨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山市小榄镇佳骏彩印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2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货款99800元及利息(以99800元为本金,2021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之日)(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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