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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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阗诉被告蔡淑敏、何慧敏、李祖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1 17:35: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794号    

何慧敏、李祖刚:

本院受理原告周阗诉被告蔡淑敏、何慧敏、李祖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79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41964元(暂定金额,以最终查明应返还金额为准)。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将佛山市的卡的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全部会计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查阅及复制。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淑敏履行出资353362.8元的股东义务、被告何慧敏履行出资126646元的股东义务、被告李祖刚履行出资159583.2元的股东义务(以上出资金额为暂定金额,以最终查明三被告各自未实际出资金额为准),并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各自未实缴出资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8月5日起至实际完成股东实缴出资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三被告补足出资后的剩余公司财产按股权比例30%分配给原告。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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