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883号之一
上海合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飞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飞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88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飞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变更本案审判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刘哲独任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