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847号之一
深圳市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84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案受理原告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需变更本案审判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刘哲独任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