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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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50-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诉被告陈丹玲、田航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3-15 09:42:1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50-1

田航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诉被告陈丹玲、田航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0-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丹玲向原告清偿房贷欠款本息共计1079110.91元(暂计至2023年9月5日,其中本金为1072353.86元、利息6644.8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65.4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6.79元),从2023年9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应收利息的罚息2.判令被告陈丹玲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2000元;3.判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陈丹玲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权范围包含本金、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田航如对被告陈丹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57915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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