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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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诉被告郭敏、石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3-15 09:40: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66

石仁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诉被告郭敏、石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6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郭敏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77068.05元、利息7443.92元、罚息110.13元、复利68.35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9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10个基点(1基点=0.01%)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罚息利率相应调整),以上合计884690.45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郭敏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7号】在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石仁杰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57945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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