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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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媛、李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12 16:01: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38号    

彭媛、李德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媛、李德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3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243.82元(2021年6月起至2023年3月共23个月)及违约金1735.2元,(各月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283.81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均从次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水电费4014.08元,合计11993.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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