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32号
张俊、袁冰: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诉被告张俊、袁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3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张俊、袁冰立即赔偿原告货款人民币1575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9日利息为17828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若有)、保全费(若有)、保全担保费(若有)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