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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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晖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邓天兰、成杰、谭国超、温丰华及第三人佛山市索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04 15:11: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4018号    

邓天兰、成杰、谭国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晖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邓天兰、成杰、谭国超、温丰华及第三人佛山市索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401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天兰、谭国超、温丰华对第三人索迪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772790.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成杰对第三人索迪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772790.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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