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0号
杜天石、佛山市魅苑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冯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刚、杜天石及第三人佛山市魅苑阆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杨刚在未出资450万元范围内就(2020)粤0606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7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佛山市魅苑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173845.54元(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冯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杜天石在未出资450万元范围内就(2020)粤0606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7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佛山市魅苑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173845.54元(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冯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由被告杨刚、杜天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