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67号
高源:
本院受理原告翁裕辉诉被告高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6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被告支付水电费4129.18元,退还押金3000元,支付房屋维护费2870.82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龙文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