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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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30号原告湖北乐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2 16:33: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530号   

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乐念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53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2022年9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及2022年12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2023年5月19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00251.26元;3.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交货违约金493677元;(计算方式:以866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开始,按日利率0.3%计至2023年5月19日。计算方式详见附件);4.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赔偿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费损失36028元;5.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资金被占用期间利息损失9388.23元(计算方式:以700251.2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最终计至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足额返还货款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附件);6.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昊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宇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以上1-5项合计1239344.4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10时00分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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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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