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60号
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
原告佛山市南海旭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69564.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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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