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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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29号原告莆田鸣予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海翔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2-20 16:54: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29    

佛山海翔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原告莆田鸣予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海翔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95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货款本金95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合计为12,758.79元,实际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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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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