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12号
宁裕勤:
原告陈永延与被告宁裕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10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830元。(利息从2022年6月10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止利率:36107*23%=83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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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