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02号
刘燕萍、佛山市南海大沥逢江五金厂、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聚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孔锦斯、欧剑飞、张华仔: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萍、佛山市南海大沥逢江五金厂、广东同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聚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锦斯、徐智生、邓广祥、林少琼、罗志辉、马焕权、欧剑飞、张华仔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02号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张华仔向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006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006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2、被告欧剑飞向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30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3、被告马焕权向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644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44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4、被告罗志辉向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60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5、被告林少琼向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60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6、被告邓广祥向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6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46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7、被告徐智生向原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39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9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8、被告张华仔、欧剑飞、马焕权、罗志辉、林少琼、邓广祥、徐智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9、被告孔锦斯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被告佛山市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币7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被告佛山市聚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被告广东同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逢江五金厂、刘燕萍在人民币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十四个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敏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敬志超、原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4月12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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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