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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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8257号之一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良军、徐进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1-30 16:36: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257号之一    

范良军、徐进枝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良军、徐进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8257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范良军、徐进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山峰境花园尚景峰16座404房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518.24元及该期间以163.44元为本金分别从每月11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范良军、徐进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共分摊水费80.62元及公共分摊电费1048.46元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3.31元(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3.31元,范良军、徐进枝负担50元。范良军、徐进枝负担的份额5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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