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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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4061号 原告沈锐良与被告卢钜坤、第三人佛山市德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社区尚贤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德鸿万轩物业有限公司、梁桂江、利秉端、李兆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29 15:01: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4061号   

佛山市德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鸿万轩物业有限公司、梁桂江、利秉端、李兆敏

本院受理原告沈锐良与被告卢钜坤第三人佛山市德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社区尚贤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德鸿万轩物业有限公司、梁桂江、利秉端、李兆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406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3)粤0605执异747号执行裁定书;2、终止对车牌号码为粤Y7C458及粤YZQ458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车牌号码为粤Y7C458及粤YZQ458车辆的查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4月1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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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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