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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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303号 原告何细英与被告上海誉越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睿旺铝材有限公司、卢德煌、谭金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12 18:04: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303号   

谭金妹

本院受理原告何细英与被告上海誉越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睿旺铝材有限公司、卢德煌、谭金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330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不得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沙田新村十五巷1号之二【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594023号】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珍岗朗丹灶经济联合社综合楼603房【粤房共证字第6000952号】的两套房产;二、确认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沙田新村十五巷1号之二【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594023号】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珍岗丹灶经济联合社综合楼603房【粤房共证字第6000952号】的两套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上海誉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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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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