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32258号
四川川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威尔普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3225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324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5324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