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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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9288号佛山市科锐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飚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丰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反诉状

区人民法院2024-01-12 16:44: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29288号  

佛山市恒丰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科锐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飚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丰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2928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二计算,从2023年2月19日计算到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为止,现暂从2023年2月19日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为止,122天,合计2391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佛山市飚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佛山市科锐尔机械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飚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2. 判决佛山市科锐尔机械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飚赢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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