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279号
李洁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锡培与被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洁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327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不得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吴烈私章、银行账户数字证书(U盾)及空白支票交给吴烈,终结(2023)粤0605执16009号案执行措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敏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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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