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1721号之二
邓钜文:
本院受理原告曹琼与被告冯耀强、第三人邓钜权、邓钜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曹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曹琼与被上诉人冯耀强、邓钜权、邓钜文、黎泳棉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中(最后一页: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为:南海区松岗松夏综合市场A座15.16.28号、B座15.28号、C座13.14.24号,共8间铺位门店,上诉人申请带租约拍卖;2.请求判决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3)粤06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29日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5民初11721号的裁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四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冯耀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城工业大道C座不动产中的第2号商铺不带租约拍卖;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