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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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11721号原告曹琼与被告冯耀强、第三人邓钜权、邓钜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05 16:21: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1721号之二

邓钜文:

    本院受理原告曹琼与被告冯耀强、第三人邓钜权、邓钜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曹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曹琼与被上诉人冯耀强、邓钜权、邓钜文、黎泳棉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中(最后一页: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为:南海区松岗松夏综合市场A座15.16.28号、B座15.28号、C座13.14.24号,共8间铺位门店,上诉人申请带租约拍卖;2.请求判决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3)粤06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29日民事判决书(2023)粤0605民初11721号的裁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四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冯耀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城工业大道C座不动产中的第2号商铺不带租约拍卖;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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