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12187号之一
邓钜文:
本院受理原告何润生与被告冯耀强、第三人邓钜权、邓钜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何润生请求:1.撤销(2023)粤0605民初12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22)粤0605执7529号案中拍卖或变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城工业大道B座不动产【权利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760582、粤房地产共证字第C0411210号】时,应对B座不动产中的第25号商铺带租约拍卖,租期至2031年9月11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冯耀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城工业大道C座不动产中的第4号商铺不带租约拍卖;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