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698号
北京海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准智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玲及第三人北京海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69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在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对(2022)粤0605民初11581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14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北京海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