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恩制衣厂诉被告石中喜、焦方涛、杨忠武、方成红、梁文杰、罗德平、陈清波、吴耀成及第三人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2-12 16:31:4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752号

石中喜、杨忠武、方成红、罗德平、吴耀成、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恩制衣厂诉被告石中喜、焦方涛、杨忠武、方成红、梁文杰、罗德平、陈清波、吴耀成及第三人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7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吴耀成在认缴出资1339.6万元、被告陈清波在认缴出资260.4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粤0604民初11022号、(2017)粤06民终826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确定的债务[债务包括货款250547.24元及利息(利息以250547.24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1日为127167.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29元、财产保全费1773元,合计382016.5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罗德平、梁文杰、方成红、杨忠武、焦方涛石中喜对被告吴耀成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