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3)粤0605民初20357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瑞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明、谷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12-05 17:10: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20357号之二

李康明、谷小红

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对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瑞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明、谷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十行至第二十二行的“1.8月份对账单原件1份;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5页(已提交微信原本核对);证据1-2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39695.76元未付。”误写,补正为“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且李康明是担任广州明红演出器材公司的监事一职。2.2021年8月-2022年3月对账单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明红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截至2022年3月29日明红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5017.45元且对账单上约定原告为收回款项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均由明红公司承担。该对账单由明红公司监事及谷小红的配偶李康明确认及保证人处签名。3.送货单原件5份,用以证明当时原告向谷小红、李康明供货,谷小红、李康明的员工或李康明本人签收的情况。4.委托代理合同原件1份、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本案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的“谷小红应承担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并支付利息;”误写,补正为“谷小红应承担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及支付律师费和利息;”

本案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九行至第二十行的“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瑞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误写,补正为“三、谷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瑞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瑞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